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凡會員連續二月以上不繳經常會費.勞保費者即停止其權利,但經其補繳後,得恢復其權利。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除繳納上級費用及其他必要之開支外,其常年度之結餘經費,應歸入本會,作為基金。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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