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已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及有關監察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分別受理事長指揮協助理事會處理一切會務其辦事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三)、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決算。
  (四)、處理本會會務。
  (五)、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八)、處理會員勞健保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選任理事長。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賦予之職權。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第廿一條: 監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受理會員或會員代表申請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六)、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有關之監察事項。
  (七)、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因公出差時得依照規定標準發給差旅費,會務工作人員得支領薪津,依照本會規定辦理之。
第廿三條: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立分會、支部、各種委員會及消費合作社,但須遵守本會章程辦理,其人事、經費須由本會核定之。
第廿五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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