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各種會議之召開。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常務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五)、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廿八條: 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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