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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
凡從事經營電腦及相關工程工作年滿十六歲之勞工(如電腦自動化工程、連線網路工程週邊設備設計開發、維修、操作、零組件設計工程人員等)。(服務包括-加工、銷售、包裝、運輸、勞動、代工)等,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七條: |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半年常年會費及各項福利基金,方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証。 |
第八條: |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
第九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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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有違反政府言論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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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褫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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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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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行為能力者。 |
第十條: |
會員退會時須一個月前將退會會員理由報理事會批准。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複決、被選舉等之權,並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活動之利益。 |
第十二條: |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利益時,經人確證揭發,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但除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議行之。 |
第十三條: |
會員非因以下三點;不得退會︰一、退出本會組織區域。二、離業。三、欠費經函催無效者。會員被退會後,應追繳本會所發給有關會員之一切憑證及所積欠之費用。 |
第十四條: |
會員之離職,到職或其他異動,須向本會報備,否則失去連絡,以自動放棄權利論之。 |